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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村民的自留地、自留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
2、自留地、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
3、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自留山,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4、按照法律规定,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
5、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6、《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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